王连友律师亲办案例
上兵伐谋,律师代理需要智慧
来源:王连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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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承辉律师:律师代理,不仅仅要讲事实,讲法律,而且还得讲策略。孙子兵法“上兵伐谋,中兵伐交,下兵伐战”。打官司仅能分胜负,不能化解矛盾,则为下策,无实际作用。而通过攻心战术声东击西或假借东风不战而屈人之兵,则为上将,这需要智慧与谋略。 陈家人与贵州紫云县苟局长因土地承包权纠纷长达十五年之久,因为苟局长浸淫官场数年,人际关系盘根错节。陈家人虽抗争多年,但不得门路。基于信任,陈家人赶到贵阳请求我代理他们的土地纠纷案件。第一次见面时,陈家人拿出了紫云县农业局出具的承包土地纠纷处理意见的红头文件,文件上明确不支持陈家人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若按照此前的律师的思路对土地进行确权,则是一条弯路,更是一条死路,不会取得良好效果。 接手官司后,我立即收集了紫云县及安顺市的地方相关土地政策,在整理资料过程中,我欣喜地发现当地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清理国家公务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律师代理官司,要有政治敏感性,要能寻找出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苟局长当年利用手中权利,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多年,私自建造非农建筑,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地。如果直接起诉收回土地,排除妨碍,不仅仅官司时间周期长,而且利害关系仅仅涉及民事纠纷,缺乏刚性,人为的因素会增加案件的不可预测性。 而苟局长的非法用地的行为正属于查处对象,属于典型,政府若不能依法查处,查违工作将难以推进,因此顾全大局则是必然。当政府要做某事时,它会是一阵风,任何人都会在强风下变得弱不禁风,代理律师要善于借助东风,借力打力。因此我建议陈家人检举苟局长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权力及监察力量的介入,会让苟局长失去人际关系的依托。违章建筑一旦拆除,因为陈家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自然而然归为陈家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不需要通过法院民事诉讼便达到了收回土地的良好效果。 陈家人听取了我的意见,实名举报了苟局长,正如事前所推测的:当地政府十分重视苟局长的违法用地的事实,并承诺依法查处。现本案正在处理过程中,良好结果指日可待,十五年的土地维权纠纷迎刃而解。

序言:



律师代理,不仅仅要讲事实,讲法律,而且还得讲策略。孙子兵法上兵伐谋,中兵伐交,下兵伐战。打官司仅能分胜负,不能化解矛盾,则为下策,无实际作用。而通过攻心战术声东击西或假借东风不战而屈人之兵,则为上将,这需要智慧与谋略。



陈家人与贵州紫云县某局长因土地承包权纠纷长达十五年之久,陈家人虽抗争多年,但不得门路。基于信任,陈家人赶到贵阳请求我代理他们的土地纠纷案件。第一次见面时,陈家人拿出了紫云县农业局出具的承包土地纠纷处理意见的红头文件,文件上明确不支持陈家人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若按照此前的律师的思路对土地进行确权,则是一条弯路,更是一条死路,不会取得良好效果。 接手官司后,我立即收集了紫云县及安顺市的地方相关土地政策,在整理资料过程中,我欣喜地发现当地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清理国家公务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



律师代理官司,要有政治敏感性,要能寻找出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某局长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多年,私自建造非农建筑,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地。如果直接起诉收回土地,排除妨碍,不仅仅官司时间周期长,而且利害关系仅仅涉及民事纠纷,缺乏刚性,人为的因素会增加案件的不可预测性。而某局长的非法用地的行为正属于查处对象,属于典型,政府对进行严厉查处是必然。因此我建议陈家人检举某局长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权力及监察力量的介入,会让某局长失去人际关系的依托。违章建筑一旦拆除,因为陈家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自然而然归为陈家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不需要通过法院民事诉讼便达到了收回土地的良好效果。 陈家人听取了我的意见,实名举报了某局长,正如事前所推测的:当地政府十分重视某局长的违法用地的事实,并承诺依法查处。现本案正在处理过程中,良好结果指日可待,十五年的土地维权纠纷迎刃而解。





举报人雷某,女,汉族,1923111日,住紫云自治县某镇。



举报人陈某,女,汉族,19491023日,住紫云自治县某镇。



被举报人熊某,男,紫云自治县某局局长。



检举事项



1、依法查处熊某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以及非法将农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熊某的行政纪律处分;



2、依法追究熊某非法买卖土地的刑事责任;



3、责令熊某限期拆除位居紫云洞山脚下白玉明家庭承包责任地内的非法建筑,退还土地。



事实与理由:



1997年左右,熊某、潘某、韦某准备开设营利性娱乐场所,需要购买大片农村土地。因熊某、潘某系公职人员不宜直接参与农村土地买卖,于19971212由韦某为代表与白玉明(陈某丈夫,病故)签订协议,假借土地入股利润分成的名义,将白玉明全家9口人的家庭承包的位居某镇团坡村紫云洞山坡脚下的5.4亩耕地以及2亩多的自开荒地非法转用,用于观光旅游建设。但实质上土地入股只是幌子,非法转让农村土地或者以租代征等用作非农建设才是他们的目的。随后熊某、韦某、潘某三人在该宗土地以及团坡村张红英家的2亩多农用土地上建造茅草房,从事营利性娱乐活动。经营过程中,熊、潘、韦发生矛盾,经协商自1998年开始茅草房全部由熊某独自经营。由于熊某长期占着白玉明及张红英家的土地,不支付任何土地费用,因此引发长期土地侵权纠纷,始终未能解决。更甚的是熊某接手茅草房以来,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1998年开始陆续进行了房屋翻建及设施扩建行为,建造了餐厅、厨房、厕所、游泳池等建筑物,改变农用性质的农村土地达10亩之多,从事非法娱乐性活动,在当地引起了极坏影响,与熊某的公职人员身份极端不相称。



举报人认为:熊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又是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其非法买卖土地或以租代征等行为,以及私自将农用土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违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熊某一系列违法行为属于201210月以来安顺市及紫云县应当清理查处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造房屋的行为,熊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登记自查自纠,应当从重处分。



首先,熊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应依法予以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熊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土地,未经合法审批将农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破坏了国家土地管理政策,造成了农村耕地大量流失,涉案土地达10亩之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当进行刑事立案。



其次,应对熊某进行纪律监察处分。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擅自以租代征等擅自占用农业地用作非农建设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熊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又为某局局长,知法犯法,非法转让土地或以租代征等方式长期霸占两家土地达15年之久,未支付分文土地使用费用,更甚的是熊某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建造娱乐性质的山庄,在某镇引起了极坏影响,损害了党与政府的廉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给予熊某开除公职处分。



再次,对违章建筑应当限令熊某拆除,退还土地。熊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雷某、陈某等全家承包经营,依照《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非农建设。熊某在涉案土地上私自建造的房屋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建设许可以及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拆除。



综上,举报人依据紫云县国土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通告》,中共紫云自治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章建设、阻碍拆违行为的通告》,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公布的《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共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布的《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章建设、阻碍拆违行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对熊某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检举,并敬请紫云自治县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熊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其违法行为申报登记自查自纠,应当从严处理。



此致



举报人:雷某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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